一、 目的 

111 年 4 月 28 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提供循環杯(下簡稱外借杯)借用服務,其門市提供比率 112 年應達 5%,113 年應達 10%, 114 年應達 30%。 

由於循環(外借)杯,是內用的延伸,為推動外借杯廣泛及民 眾安心使用,爰訂定本指引供業者運作服務參考。

二、 適用對象

  1. 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
  2. 法令規定對象外,有意願參與減少一次用產品之業者。

三、 外借杯要求

  1. 材質: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
  2. 標示:應符合食藥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及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等規範。
  3. 除相關法規已規定標示位置與資訊外,其他欲給予消費者之外借杯相關訊息,得以「QR Code」、官網專區或其他電子化呈現資訊方式提供資訊。

四、 借用及歸還

  1. 店內應備妥適當數量之外借杯常態性供消費者可立即借用,如外借杯用盡時,以 24 小時內補足為原則。惟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天災或疫情等因素,不在此限,但業者應於可順利運輸時,儘速補足。
  2. 外借杯應免費提供借用,但得收取押金,建議不超過製造成本 1 倍。押金得以現金、電子支付、信用卡、電子票證或儲值卡等方式支付,並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押金。
  3. 得設置外借杯歸還期限,以借杯日起算至少 3 日,若消費者逾期未還,可扣除押金或限制於歸還前不得再度借用。
  4. 得就消費者同時借用數量進行限制或明定條件,當借用數量(含未歸還)累計達上限時,得拒絕消費者借用。
  5. 應定期巡視維護外借杯機台,確保周遭乾淨整潔。
  6. 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並於官網公布提供外借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7. 應於櫃台或網站公告依法建置外借杯的樣式圖片,以利櫃員、消費者及稽查人員辨識或溝通。
  8. 消費者借用外借杯,該外借杯提供之業者得不再提供該外借杯自備飲料杯優惠;如消費者持外借杯至非該外借杯提供業者處購買飲料,則應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

五、 清洗

應符合食藥署「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26 條規範及參考「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辦理。

  1. 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
  2. 提供餐飲業者清洗餐具服務之業者除應具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建築與設施外,並應備有至少一套輸送帶式或類似型式具洗滌、沖洗、有效殺菌功能之高溫自動洗滌設施。餐飲場所若未購置自動洗滌設施而以人工洗滌時,其清洗設施亦應具有洗滌、沖洗、有效殺菌三項功能。
  3. 清洗後之餐具不應有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之殘留;必要時應進行病原性微生物之檢測。
  4. 清洗後之外借杯如有刮痕或變色情形,應予以更換,不得再提供民眾使用。

六、 檢驗/規範

適用對象應要求委外之外借杯租借業者或清洗業者參照食藥署「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以簡易餐具檢驗試劑,每日自行檢驗一次,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之殘留情形,必要時應進行病原性微生物之檢測。另至少每半年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或建議檢測方法進行一次委外檢驗(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殘留情形及病原性微生物)。

委外清洗者以廠內清洗完成待出貨之外借杯中抽樣,檢體量以最低可以完成檢驗報告的數量。適用對象如為自行清洗者,業者應至少每半年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或建議檢測方進行一次委外檢驗(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殘留情形及病原性微生物),檢體樣本由業者從實際提供外借杯之門市抽取,檢體量以最低可以完成檢驗報告的數量。

七、 環保理念溝通

以張貼標示或撥放影音等方式,向消費者傳遞有關外借杯主題之宣傳,宣傳內容含清洗及衛生安全方式、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借用外借杯之優惠措施、減量效益等。

八、 自主管理

  1. 業者提供外借杯服務前,可由總公司自主管理檢查是否符合附件一自評表條件。
  2. 外借杯材質及標示符合衛生及商品標示相關規範。
  3. 清洗作業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範。
  4. 營業場所提供之外借杯借還機台定期維護。
  5. 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並於官網公布提供外借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6. 於櫃台或官網公告依法建置提供之外借杯外觀樣式圖片。
  7. 於官網公告外借杯清洗流程。
  8. 定期委外檢測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殘留情形及病原性微生物,並將半年內之檢測結果於品牌官網公告,無官網者,須於提供借用服務門市現場公告。

九、 良好服務標誌申請

申請程序:業者確認外借杯服務自主管理相關規定均符合時,得由總公司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提供外借杯服務門市清單及半年內之外借杯委外檢驗報告,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申請,經核備後,即可自行印製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並至少張貼於結帳櫃台或外借杯自助機台周遭明顯處。
標誌原則上無使用期限,但經環保局稽查發現業者明確未符合本指引內容時,環保局應要求業者不得張貼。

十、 提供官網服務訊息

為讓消費者有助於獲取外借杯服務之資訊,業者服務官網應設立主題專頁登載下列訊息:

  1. 提供外借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2. 依法建置提供之外借杯外觀樣式圖片及材質。
  3. 外借杯清洗流程。
  4. 定期委外執行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殘留情形及病原性微生物半年內之檢測結果。
  5. 其他有助消費者認識外借杯服務相關內容。

 

循環(外借)杯良好服務指引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