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各縣市社會局立案之消費合作社是否屬於限制使用對象
依據環境部公告,位於公家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公立醫院內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屬於限制使用對象之「公部門」類。
若其非屬於限制使用對象「公部門」類,其經營型態與超級市場業相同,則屬於限制使用對象之「超級市場業」類。如:各縣市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縣聯社等。